一、案情简介
2021 年 3 月 23 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上家(身份不明)的安排下,使用从他人处购买的 QQ 号,以「招嫖」「性病保证金」「客服介绍费」等理由实施诈骗,从被害人处骗得 3952 元。
2024 年 7 月 17 日,陈某某因另一起诈骗案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 2024 年 7 月 30 日起至 2026 年 7 月 29 日止)。
2026 年 1 月 21 日,陈某某因本案(2021 年的诈骗事实)被刑事拘留,同年 2 月 13 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认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最初建议判处实刑。
二、案件难点
本案辩护工作面临多重不利因素,实刑风险极高:
一是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司法惯性倾向实刑。
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往往被认为「缓刑期间表现不佳」「漏罪说明隐瞒犯罪」,实刑概率极高。
二是公安机关不予取保,检察院建议实刑。
本案案发后,公安机关明确对陈某某不予取保候审,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亦建议实刑收监。在此前另案已判缓刑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对再次适用缓刑持审慎甚至否定态度。
三是「未坦白」的认定障碍。
本案发生于 2021 年,而陈某某在 2024 年因另案接受审判时,对本案犯罪事实有所遗忘,未能主动供述。公安机关据此认为其未如实供述、不构成坦白。如何论证「记忆遗忘不等于不坦白」,是本案的关键辩点之一。
四是涉案金额虽小,但「漏罪 + 前科」叠加影响量刑。
本案涉案金额仅 3952 元,单看金额属于轻微刑事案件,但叠加「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这一情节,使案件量刑面临实刑收监的重大风险。
三、专业应对
(一)核心辩点:论证「记忆遗忘不等于不坦白」
王义虎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查阅全部卷宗,多次会见被告人,全面核实案件事实。针对公安机关「未坦白」的认定,辩护律师提出以下核心辩护意见:
案发时间久远,记忆遗忘系正常现象。本案犯罪事实发生于 2021 年 3 月,而陈某某在 2024 年因另案接受审判时,距本案案发已逾三年。对于非惯犯、非职业犯罪人员而言,对多年前的偶发行为记忆模糊、未能主动供述,符合常理,不能据此推定其具有隐瞒犯罪的故意。
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本案案发后,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涉案事实,供述稳定、无隐瞒、无翻供,积极配合侦查取证,符合坦白认定条件。
(二)全额退赔获谅解,彻底修复社会关系
在辩护律师的协助下,陈某某及其家属第一时间主动联系被害人,全额退还全部涉案款项 3952 元,完整弥补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被害人收到退赔款后出具书面谅解书,明确谅解被告人,请求司法机关从宽处理。本案财产损害已全部挽回,社会矛盾彻底化解,属于重要的酌定从轻量刑情节。
(三)论证从犯地位,区分主次责任
本案诈骗行为由他人组织、策划实施,包含方案策划、人员招募、话术制作、收取赃款等多个环节。陈某某并非团伙发起者、组织者,未参与话术编写、资金管控、人员管理等关键环节,仅受他人招揽以兼职身份参与,实施传递信息的辅助行为,获利仅为少量提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四)强调家庭特殊困难,争取缓刑适用
辩护律师向法庭充分说明陈某某的家庭情况:陈某某系三名未成年子女的母亲,其中幼子年龄尚幼,需要母亲贴身照料;全家收入仅依靠丈夫一人务工维持,家庭经济压力巨大。如果对陈某某判处实刑,三名年幼子女将失去母亲日常看护,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容易衍生出新的家庭与社会问题。贯彻宽严相济、教育挽救为主的刑事政策,对陈某某从轻量刑并适用缓刑,既能够实现惩戒教育的法律目的,也能够维护家庭稳定,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五)认罪认罚,全程悔罪态度诚恳
从侦查阶段到庭审,陈某某始终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发自内心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自愿接受法律惩戒。经过本次案件教育,陈某某已充分吸取教训,再犯可能性极低。
四、办案结果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核心辩护观点。
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自首辩护意见,法院经查认为陈某某系接司法局电话到案,到案初期未能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认定条件,未予采纳。但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关于从犯、认罪认罚、退赔谅解等核心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3000 元;撤销前罪缓刑宣告部分;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13000 元。陈某某成功避免实刑收监,得以继续照顾三名未成年子女,家庭免于破碎。
五、典型意义
(一)辩护层面: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缓刑争取路径
本案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检察院建议实刑的不利局面下,通过论证「记忆遗忘不等于不坦白」、全额退赔获谅解、从犯地位、家庭特殊困难等多重从轻情节,成功说服法院再次适用缓刑。对于同类「漏罪 + 前科」案件,具有重要的辩护参考价值。
(二)策略层面: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实质性辩护空间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辩护律师并非只能被动接受量刑建议。本案中,辩护律师在认可罪名和基本事实的前提下,针对「是否坦白」「是否适用缓刑」等关键问题展开实质性辩护,最终实现了量刑结果的重大突破。
(三)社会层面:司法温度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平衡
本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双重考量。对陈某某适用缓刑,既实现了惩戒教育的目的,又保障了三名未成年子女的基本权益,避免了因母亲收监导致的家庭返贫、幼无所养等社会问题,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六、常见问题(FAQ)
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会怎么判?
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后与前罪数罪并罚。是否再次适用缓刑,由法院综合坦白、退赔、从犯等情节裁量。本案中,法院在数罪并罚后仍决定执行缓刑。
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检察院建议实刑,还能争取缓刑吗?
可以争取。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在检察院建议实刑的情况下,经辩护律师从「记忆遗忘不等于不坦白」、全额退赔获谅解、从犯地位、家庭特殊困难等维度系统辩护,最终法院数罪并罚后仍决定执行缓刑,避免了实刑收监。
「记忆遗忘」没有主动供述,算不算坦白?
坦白认定重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而非「主动交代全部前科」。本案辩护提出,案发距审判已逾三年,对非惯犯而言记忆模糊、未能主动供述符合常理,不能推定隐瞒故意;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稳定无翻供,符合坦白条件。
漏罪数罪并罚后,缓刑考验期怎么算?
前罪缓刑被撤销后,前罪刑罚与漏罪刑罚按《刑法》第六十九条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若再次适用缓刑,考验期从新判决确定之日起算。本案前罪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漏罪判拘役三个月,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三年。
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王义虎律师办理过哪些类型刑事案件?
群恒以刑事辩护与控告为核心业务。王义虎律师办理过多类诈骗及刑民交叉案件,本案即为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检方建议实刑后成功争取缓刑的典型辩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