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要点
被告人系普通财务人员,全程按领导指示、依公司财务流程操作,处于绝对被支配地位,不宜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共犯或从犯。
虚开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仅为套取资金的"手段行为",与职务侵占存在手段—目的牵连关系,应择一重罪(职务侵占)论处,不数罪并罚。
被告人不具备虚开类犯罪的主体资格,亦无骗税故意;从刑法期待可能性角度,普通员工难以对抗上级指令,缺乏可责难性。
涉案部分资金已回流公司,应从违法所得中扣除,罪名数额存在事实不清之处。
被告人系普通财务人员,全程按领导指示、依公司财务流程操作,处于绝对被支配地位,不宜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共犯或从犯。
虚开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仅为套取资金的"手段行为",与职务侵占存在手段—目的牵连关系,应择一重罪(职务侵占)论处,不数罪并罚。
被告人不具备虚开类犯罪的主体资格,亦无骗税故意;从刑法期待可能性角度,普通员工难以对抗上级指令,缺乏可责难性。
涉案部分资金已回流公司,应从违法所得中扣除,罪名数额存在事实不清之处。
注:本案已做脱敏处理,个案情况不同,结果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