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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恒成功案例】杭州余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程达群、林玲律师全程代理,穷尽辩护路径争取从轻处罚
审理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3) 浙 0110 刑初 221 号 承办律师: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 程达群律师、林玲律师 委托阶段:一审全程辩护 当事人陈某,2020 年起伙同他人上线运营某黄金投资平台,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假借投资黄金、开设金店名义,通过微信群、朋友圈、线下推介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后续当事人等人成立杭州某珠宝销售有限公司继续开展吸资业务,当事人担任公司运营总裁,全面负责市场运营、对接投资人等核心工作。 经司法审计,本案累计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达 6800 余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直接损失至少 1000 万元。2022 年 8 月当事人在外地被公安机关抓获,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认定犯罪数额巨大,法定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查看详情【群恒成功案例】帮信罪侦查阶段不予批捕,成功取保!
2022年,王某认识了小李,小李自称是做大生意的,手里有很多项目,需要借王某的信用卡来流转资金,王某想着刚好可以借此提高信用卡额度,便将4张信用卡给了小李,小李给了王某2000元感谢费。事实上,小李用王某的信用卡流转的资金是诈骗来的赃款,款额近200万元。王某的信用卡很快就因出现异常而被冻结。A地公安机关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名义对王某立案侦查,但其仅供述了自己出借一张信用卡的犯罪事实,A地检察院对其不起诉。B地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的过程中,发现王某的未供述的犯罪事实,并准备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名义对王某立案侦查,但王某此时在香港,因害怕不予配合B地公安机关的调查,B地公安机关遂将其挂为网逃,后王某在入境时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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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26〕6 号《解释(二)》第八条深度解读:非公职务犯罪统一量刑标准与浙江刑辩实务适用
2026 年 5 月 1 日施行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 号,下称《解释(二)》)第八条,彻底终结非公职务犯罪与公职人员贪贿犯罪长期并存的数额 “双轨制”,将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挪用资金四类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统一参照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罪执行,实现公私市场主体产权刑事保护规则一体化。 本文综合孙国祥、叶良芳、韩轶等五篇以上学界原创研究、全国多地检法实务解读及浙江本地刑辩实务经验,梳理非公职务犯罪量刑标准沿革、第八条规范内涵、理论争议、司法适用难点,并结合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程达群主任团队近二十年涉企职务犯罪辩护实践,剖析新规之下民营企业刑事风险变化、辩护路径转型与企业合规完善方案,为长三角非公企业、刑辩从业者提供规范适用与风险防控双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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